市教育局局长吕信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市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我市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赋予了职业教育新的历史任务和使命。
(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需要。我市应根据上位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对职业教育如何科学发展、如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加以规定。
(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职业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特色初步显现,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不断深入,但目前依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来予以调整和保障,确保职业教育能够更好集聚和培养社会经济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四)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必须培养大批高素质并具备较高学历的产业工人,我市急需立法,依法保障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为提高城市市民素质奠定坚实基础(2011年我市中等职业教育80%的毕业生,约6万余人在成都就业)。
(五)部分副省级和省会城市相继开展职业教育地方立法。如宁波市、西安市、南昌市等在最近几年出台了职业教育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有力保障了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
职业教育所涉及的上位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较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有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还有国家、省和本市先后出台的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地方立法中,如何处理好与这些上位法及相关政策的关系,如何将有关上位法的精神具体化,如何将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以及我市在发展职业教育过程中已经形成的经验固定化,是草案起草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对此,经反复研究,我们确定了起草《条例(草案)》的原则: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依据,吸收国家正在制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2—2020年)》、吸收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精神;二是借鉴其他省市有关职业教育法规中的条款;三是根据成都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对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来整体确定章节和条款。
在章节和条款的具体确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上位法从无原则,即上位法中有的条款,一般不予移植,确需移植的重要条款,结合实际加以具体化;二是不完整性原则,即不面面俱到,而是重点解决上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推动工作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原则,即重点解决成都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以及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未来城市市民素质提高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三、《条例(草案)》的重点和特色内容
(一)明确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条例(草案)》第三条提出在本市建立健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与本科及以上教育相协调的,现代化、国际化的职业教育体系。
(二)明确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相关条款,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又吸纳了国家即将出台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有关精神。
(三)提倡普职融通。《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应加强学生劳动技能教育,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的学生间相互流动,鼓励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并获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这些条款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理念
(四)突出了校企合作。《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提出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第二十七条提出建立行业主导的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提出以产业为纽带,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第二十九条校企联合建设实训基地,第三十条提出实施现代学徒制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国家推动职业教育改革的方向,在我市实际工作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