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局长森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1992年6月20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现行条例》施行的二十年中,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的方针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首先在发展方式上已由计划经济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次是《现行条例》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于2002年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同时,我市通过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走上了同发展、共繁荣的道路,并且正在向着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这一更高目标奋进。这些重大的发展变化,对水资源的管理有了更新和更高的需求。为此,应当尽快修订《现行条例》。
二、《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共包括六章三十四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分设六条,分别规定了本条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职责、管理部门和表彰奖励。第二章为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分设六条,分别规定了规划编制、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原则、水资源开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利用。第三章为水资源保护,分设九条,分别规定了水资源保护、污染控制、下泄流量、水面开发利用保护、控制影响、面源污染控制、地下水保护、应急处理和保护补偿机制。第四章为取水管理,分设六条,分别规定了取水管理、规范审批、水资源论证、施工降水管理、取水计量和水资源费收缴。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包括六条,分别根据前面四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责任和处罚标准。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节约用水的问题。鉴于我市于2009年专门制定了《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对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完全符合我市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为此,在该条例中未对节约用水工作作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审批权限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规范审批的规定,既符合《水法》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又符合《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市(州)、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审批权限划分的标准仍然按照原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于2001年联合印发的《成都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标准进行划分。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