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8日在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曹海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4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法制委于6月上旬会同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等部门,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并于6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农业委、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应邀列席会议。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园林绿化的定义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予以界定,明确是否涵盖集体建设用地。此外,本条例与即将制定的《成都市“198”区域生态保护条例》之间的衔接问题,亦需统筹考虑。
法制委认为,首先,本次修订的主要初衷之一,就是进一步拓展《条例》的适用范围,将农村新型社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纳入调整范畴。该款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上绿地的建设管理问题已经纳入其中。
其次,我市中心城区“198”区域的土地性质较为复杂,既有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有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等非建设用地。该区域是否适用本条例,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地块的土地性质而定 。属建设用地的,自然适用本条例;属林地的,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林业管理法规、规章。
再次,拟制定的《成都市“198”区域保护条例》与本《条例》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条例》对“198”区域内的园林绿化作出规定的,则径直优先适用;确需立法明示的避免产生歧义。,由后法指拟制定的《成都市“198”区域保护条例》(暂定名)。予以明确更为妥当,本《条例》无需也不宜“预先”规定。因此,建议维持该款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绿地率标准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最低绿地率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竣工验收时绿地率不达标的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一条关于绿地率标准的规定,应当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相适应。此外,建议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内容,并将罚款数额的上下限压缩至“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法制委研究后认为,对于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规划管理领域的两部上位法《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涉及绿地率的条款为第19条第2款。该款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都未作规定。相关部委、省上厅局以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型项目用地的绿地率虽然作了规定比如: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5条规定:“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又如:《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率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但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规划技术规范所设定的是全国或者全省通用的底限标准,我市可根据本市实际作出更严的要求;另一方面,其效力等级均低于本《条例》。因此,《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不存在与规划管理领域的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此外,在园林绿化管理领域,本《条例》的上位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已作了强制性要求《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13条规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0%;(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25%;(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0%,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25%,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如果大幅降低《修订草案》所设标准,以适应本市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则违背省《条例》的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建议沿用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二款)
另外,对于确因条件限制,竣工验收时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省《条例》规定了“异地绿化制度”《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28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我市应当遵照执行。故建议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中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内容,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增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三、其他修改意见
1、《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停车场的绿化要求过高,不利于鼓励修建停车场、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法制委赞同这一意见,建议予以采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2、《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对于树木移植规定了许可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拟移植树木的胸径作出区别规定,对于胸径较小树木(苗)的移植,由所有权人自主决定即可,无需事先报批。
法制委赞同这一意见,经会同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研究后,建议将移植前需报批树木的胸径设定为六厘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3、有政府部门提出,《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该款规定:“绿线修改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修改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所规定的内容,第八条该条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和第十条第一、二款该条前两款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已涵盖在内,另作规定反而可能为更改绿地用途、套取土地差价的行为,预留制度空间,建议将其删去。有政府部门提出,第二十条前两款已经将所有的园林绿地涵盖在内,无需再规定第三款予以兜底,故建议将其删去。有委员建议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对“园林绿地”和“绿地”进行界定。
法制委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均予以采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已按上述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并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的审议、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够适应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需要,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请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