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在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教育局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到市属中高职院校、成都大学以及区(市)县开展了专题调研。结合条例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分别与市财政、建委、编办、人社、规划、园林等部门进行了协调。并将《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草案)》,送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等征求意见。同时,委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征求了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深入沟通、协调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于2012年8月23日召开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我市职业教育主要存在职教体系不建全、产学供求脱节、师资人才欠缺、经费投入不足和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结合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中仔细研读、深入分析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核心内容,落实到条文之中,对《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内容和条款顺序等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对部分文字表述和用语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
《条例(草案)》修改中采纳了常委会初审的意见和建议,并注意保持全稿章节、条款设置和结构统一,现《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责、教育教学、校企合作、职业教育集团、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规范内容
(一)关于职教体系不建全和产学供求脱节的问题。由于缺乏“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多主体高度协调合作的机制,造成职业教育的规划、培养、需求等相互脱节等问题。《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了“本市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院校自主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条例(草案)》第七、八、九、三十七条分别对职业教育的“融通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产教双向互动”等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师资人才欠缺的问题。主要是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结合度不够,校企合作缺乏政策支持,职教师资招收、培养与市场供需不相匹配。《条例(草案)》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三条分别对专业设置、课程调整、教学质量管理、职教师资招收与培养、教师实践、校企合作和实习规范等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投入不足的问题。职业教育是一种需要高投入、高保障的教育类型,需要大量先进、完备、仿真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实习实训场所。在办学规模相等的情况下,职业院校的生均成本高于普通院校。《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对职业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相关经费保障进行了规范。第十二、十三条分别对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作了鼓励和支持性规定。
(四)关于社会参与度不高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四章设专章对校企合作进行规范,并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授权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制定具体鼓励办法。第六章设社会参与专章,通过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分别对民间办学、社会捐赠、社会化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给予鼓励与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教事业。
三、《条例(草案)》的立法特色
一是融通衔接。职业教育的融通衔接是职教体系的核心。实践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院的通道并不畅通,高等职业教育还停留在大专层面,本科、研究生学历培养及相关学位授予等还是空白。《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双向融通,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鼓励和支持在蓉高等学校向职业教育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规格和层次。
二是师资队伍。师资队伍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条例(草案)》力求建立职教师资准入标准、创新教师培训制度和模式、形成以高等院校为主体,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职教师资培养机制。明确规定职业院校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学历和资格,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业经历和经验;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两个月;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联合相关企业建立师范教育机构,专门培养职业教育师资;鼓励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按不少于编制数25%用于聘请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三是职业教育集团。目前,我市已经形成11家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集团通常由一个牵头职业院校、一个公共实训基地加上区域内同类专业院校或企业构成。《条例(草案)》在总结现行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确认和细化。同时,《条例(草案)》还鼓励职业院校以专业和产业为纽带,与行业、企业联合,创新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打破部门、行业、区域和院校的相互分割,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形成校企联动、教用结合、供需对接的职业教育发展格局。
四是发展机制。职业教育发展机制的建立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方面《条例(草案)》通过第八、九条规定了政府管理层次的设置规范;通过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了职业院校专业、课程设置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并要求职业院校建立内部教学质量检测及评估制度。另一面方,通过第十五、十六、二十六、四十二和四十四条,对专(兼)职教师资格、教师管理、民办教师待遇、民间办学政策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了规范。
四、有关具体内容的修改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应有具体和可操作的鼓励性措施。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分别在《条例(草案)》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统筹规划时,与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提出并具体规范了建立中、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等。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把如何鼓励企业参加职业教育作为重点加以突出。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中,增设第四章对校企合作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校企合作的相关事项以及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权利、义务等,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鼓励办法。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职教质量评估主体三方关系,保证职业教育评估的公正性。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本市培育和扶持第三方职业教育咨询、评估机构。
4、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体现政府主导,鼓励校企联动和社会参与的前提下,应当给予职业院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享有办学自主权。
5、《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文字性、结构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其他具体意见和建议,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