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
这次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要求,围绕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成都,总结经验,研究部署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立法工作,为成都科学发展、领先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1986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历届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因地制宜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修改、废止法规241件(次),现行有效法规70件,内容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为促进和保障成都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应当总结发扬,努力开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刚才,志宏同志代表市政府对加强立法工作作了部署,我完全赞成。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把成都地方立法工作持续向前推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依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了精辟阐述。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时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和张德江委员长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市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强责任感,凝聚正能量,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地方立法进程。
一要通过推进地方立法促进和保障宪法、法律在成都的贯彻实施。立法权包涵了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是人大的“四权”之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着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责,对促进和保障宪法、法律在成都的贯彻实施负有重要使命。因此,市人大常委会的首要之责,就是要致力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把国家有关法律、省上有关法规结合市情进行细化补充,完成地方立法规划,为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成都夯实法制基础。
二要通过推进地方立法为成都科学发展、领先发展构建法治支撑。当前,我市正在深入贯彻省委“一个工作指导思想”、“两个跨越”、“三大发展战略”和“八项重点任务”,大力实施“五大兴市战略”,全力推进“五个转型升级”,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落到实践层面,离不开法治的加强和促进,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为科学发展、领先发展护航,在良好法治环境中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成都。
三要通过推进地方立法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也是立法工作的取向。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实现 “人有普保、劳有应获、学有良教、病有适医、老有颐养、住有安居”,让人民群众过上更有安全感、尊严感、幸福感和归属感的生活,这就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把建设宜人成都愿景真正落到实处,就有赖于通过地方立法来推动,有赖于通过法治实践来强化。
二、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成都地方立法工作的作用
我市正处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双加速时期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的攻坚期,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来进行。我们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找准结合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开展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加快修订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要着力贯彻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围绕市委的决策主张,尤其是市委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领先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调研论证,按照立法规范,通过法定程序将市委主张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去年,通过制定《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我市率先立法保护特定区域生态环境,将维护“绿线”规划权威、确保生态用地永续存在纳入法制轨道。下一步任务就是要把条例落实好,造福于人民群众,造福于子孙后代。
二要着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按照科学发展、领先发展的要求,立足市情,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回应社会公众期待。特别要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城乡环境保护、湿地保护、“三网融合”、清真食品管理、建筑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保障研究,健全配套法规体系。
三要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把人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与政府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发展环境、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形成立法、执行与监督的良性互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运用立法成果,推动司法机关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工作规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成都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要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法规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握地方立法工作规律,在操作环节狠下功夫,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建议,稳妥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问题,把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在科学立法方法的基础之上。
二要坚持开门立法。要采用多种途径和形式,有序扩大公众参与,认真倾听各方意见,夯实地方立法的民意基础。要拓展区(市)县人大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了解基层诉求,使地方立法更接地气。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立法项目,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实事求是地解答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增进了解、消除误会、凝聚共识,正确处理多数与少数、强音与弱音的关系,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使每一部法规都能充分集中民智、汇聚民意,在实践中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要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协调作用,统筹制定和实施立法计划,组织和指导法规调研起草,科学严密设计法律规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加强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推进立法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政府应按要求将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要进一步提高法规草案审议质量。市人大各专门委员既要按照分工在不同环节负起责任,又要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动立法项目实施。要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立法议案,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列入会议议程。要推进立法咨询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挥好立法顾问、立法咨询委员作用,在更大范围有效利用立法智力资源,促进立法水平不断提升。
四要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否符合立法预期目的,要适时进行系统评估和客观评价,全面掌握法规施行情况,多角度评析法规实施绩效。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后续评估检验,促进立法工作在加强中改进、在完善中提升。加强对各方面反馈意见综合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要监督推动法规执行到位。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监督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执行到位,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对关系民生的地方性法规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比如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城乡规划条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条例、消防条例等的执行,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必须常抓不懈。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选择一些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进行执法检查,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实现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走出一条在“四化同步”轨道上科学发展、领先发展之路,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迫切需要法治的精神、法治的力量和法治的保障。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同心同德,扎实工作,努力将成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成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