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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城环委开展《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法》立法调研工作

365体育在线手机版网 日期: 11年05月22日

  2006年9月13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市人大机关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调研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学东,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刘玉成、副主任委员马晋川,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薛志明,市环保局副局长陶宏志以及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的有关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环保局负责同志就《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代拟稿作了相关情况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环境的好坏将影响整个成都市的经济发展,因此应通过法律手段对水做更为有效的管理。从环境保护的总体考虑,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巩固整治水污染的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细则》等法律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的草案。该草案中对水质控制的责任划分、排污代执行及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但还存在着对农村水污染问题规定模糊,地方特色不突出等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薛志明认为在控制工业污染方面,国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有严格的标准,但是在处理生活用水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相对薄弱,新的法规应该从薄弱环节下手,有针对性的进行约束和管理。建议集中力量解决好没有规定而又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如农家乐污染问题等。
  委员会认为,1、水污染问题已经到了非重视不可的地步,同时还应解决好水资源保护问题。虽然已有上位法,还是应该制定《成都市水污染防治办法》,使我市的水污染管理工作有法可依;2、在制定本办法时要把握上位法有规定的就不再重复的原则。上位法没有规定或上位法规定不明的,应结合我市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难点、热点,有所创意的制定相关条款;3、对草稿中第八条的“公众参与”,应找到相应法律依据。第二章关于政府部门职能的规定应大大压缩。关于草案中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内容,成都市有专门的条例规定,建议重新考虑是否放入该办法中。
  最后叶学东副主任强调,一、新法规的制定要区别于上位法,要结合本地实际,有新意、有特色;二、在法规中要注意法律用语,避免一般文件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