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经营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市城市客运公共汽车业的经营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即只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城市客运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
此复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