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
来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的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成都市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县的禁止燃放区域,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在五城区内,该条并没有划定具体的几环路至几环路为禁止燃放区域。来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属于法规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可由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相应规定,并公告。
此复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