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对〈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范了企业股份流转的方式。该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在职职工不得退股,以利于企业的稳定。同时,出于保护职工利益的考虑,对不在职职工的股份处理,该条第二款以但书的形式对第一款内容作了例外规定。即企业职工因调离、除名、辞退、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企业的,其股份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处理,其处理方式包括退股在内。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