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化工二厂:
你厂《关于〈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修改章程,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基数应以所有表决权为计算基数,在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制企业中,其基数为所有股东数;在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方式制企业中,其基数为所有股份数额。
此复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