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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三条的解读

365体育在线手机版网 日期: 11年05月22日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解读】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的规定。
  本条是消防法的原条文。立法时,主要考虑《条例》在体例结构上的完整性,上、下条文的衔接而采取的过渡方式。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是法律、法规的灵魂。总则规定的方针和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是立法的通例。
  关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在1998年的消防法中确定的。预防为主,就是要在消防工作中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制定各项具体的防火、扑救火灾的具体措施,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及时、有效的扑救。
  关于消防工作的原则。1998年的消防法规定的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要求,新消防法确立了社会多元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亦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政府统一领导”, 是指消防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消防工作有领导、周密部署的职责。消防工作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除消防法的规定外,《条例》的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市)县政府消防工作的责任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部门依法监管”。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如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的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查处;公安消防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查处。
  “单位全面负责”。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工作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确定了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所以,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单位和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除消防法的规定外,《条例》在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还规定了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人;重点单位标识、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变更管理人的备案制度。
  “公民积极参与”。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消防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除消防法的规定外,在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中也进行了规定。
  “政府”、“部门”、“单位”、“个人”都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这四个方面是有机的联系,缺一不可,形成合力,共同筑起一道“防”的墙“消”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