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改善发展硬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在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和坚强领导下,取得了丰硕成果,城乡面貌、人居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这项工作中,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和促进活动深入开展,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一、着力推进地方立法,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供法制保障
近年来,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开展,始终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的立法放在重要位置。先后制定了古树名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等一系列法规。新制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充分体现城乡统筹理念,将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纳入条例适用范围,针对当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首次明确实行责任区制度的原则、方法和责任人的权利义务;首次从法规层面规定建筑物立面要定期清洗;首次增加了道路检查和井盖管理的内容;首次界定了出摊占道的标准等,大大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我市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制保障。新制定的《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将全市行政区范围全部作为城乡规划区,由各级各类规划区相互衔接而成,实现规划区城乡满覆盖,从而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满覆盖;结合试验区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探索性地开展了区(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实现全市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的合理分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调控和配置作用。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基本涵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领域和重要方面,促进了城乡环境长效治理机制的形成,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效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惠及大众民生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市委提出 “到2010年底,全市主要环境指标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努力建成天蓝地绿、山清水秀、市容整洁的秀丽成都”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目标。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市人大常委会从群众呼声中、从代表建议中、从实地调查中了解到改善城乡环境,创建生态城市,水污染防治尤为突出,水环境治理更为迫切,于是决定从2009年开始本届任期内根据全市水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的重点区域、重点任务、重点项目,每年选择一个主题,作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对此,市人大常委会王东洲主任十分重视,从研究实施意见到动员部署,从带头视察到经验交流全程参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给予全面指导。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市人大城环委、财经委、农业委主要领导及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成员的联合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明确由市人大城环委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工作的开展。

近三年来,我们以市人大统一部署、区市县人大逐级细化,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为基础模式,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聚合人大监督资源,增强依法监督实效,持续对我市饮用水源安全、中小河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整治、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涵盖的10余个方面, 1000多个检查项目,实施了跟踪监督,提出有针对性意见50余条,并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全市各级人大的监督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推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0年12月,我市三个主要河流出境断面:岷江外江岳店子断面水质同比2009年提升明显,优于划定的水质标准;岷江内江黄龙溪断面近年来首次出现2个月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与2009年同期相比下降明显,下降幅度达到12.7%;沱江五凤断面水质与2009年相比保持稳定,达到划定的水质标准。 “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1.4万吨,二氧化硫8.30万吨(其中削减化学需氧量增量7.3万吨,二氧化硫增量6.24万吨),为全省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全市总量减排工作连续四年走在了全省前列。

此外,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了市城管局专项工作评议,多次听取和审议了环保、建委、规划、水务等部门的有关汇报,开展了《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执法检查活动等,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监督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全面实施,收到较好效果。
三、以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最近闭幕的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为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将进一步促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成都作为全国特大城市、省会城市和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城市,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对于全市深入城乡统筹,实现“新三最”目标、加快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将此为契机,坚决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天府新区的开发建设,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努力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从治标向治本的转变,用法律保障管理的有效性、强制性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具体将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是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贯彻作为今年“普法”工作重点,迅速组织市人大机关干部尤其是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学习活动,使他们进一步学好、用好条例,成为掌握条例的行家里手。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载体,向广大市民群众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力争将条例深入到千家万户,营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是加强地方立法,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一方面要抓紧制定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要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工程设施、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用立法推动全域成都共同实施对城乡环境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抓紧对已有的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如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存在着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不明、对环保部门的授权有限、行政强制手段较弱等。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资源立法研究,探讨如何通过立法,解决目前存在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为搞好环境资源立法奠定基础。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职权,我们将着重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结合实际,突出水环境保护的重点。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调查和视察,认真组织抓好成都市和区(市)县人大常委会2011年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联合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二是要跟踪督办,务求实效。三是要上下联动,特别是对涉及几个行政区域的污染问题,要密切配合,合力联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暗访活动,加大曝光和督促整改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四是在联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材料,结合“我为成都发展献一策”活动,进一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开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