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红光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适用〈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并组织实施。
此复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1年6月24日
附:
郫县红光镇人民政府关于适用《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问题的请示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8月1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切实保障乡、村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合法、规范进行,现就适用《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否理解为,就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镇(乡)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乡)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予以强制拆除,而不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请示。郫县红光镇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