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365体育在线手机版网 日期: 13年06月14日

(2013年3月22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内务司法专门工作机构。大会期间,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四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及任务是:对涉及本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市保密局、市妇联、市信访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征兵办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八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第九条 审议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条 初审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开展立法研究和调查,参与修改或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十二条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申诉、控告、检举、并对其进行依法审查。分别采取转交、听取汇报、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等方式交由有关机关办理。对重大涉嫌违法案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或依法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市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承办全国、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在闭会期间,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调查研究、听取专题汇报、实地视察、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各种形式进行工作。调查、视察后,可形成书面材料,或口头向常委会报告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讨论事项和会议日期由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各位委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全体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请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联系副秘书长出席。
  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并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日常工作问题和涉及委员会的信访案件等。
  第十九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可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相关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检查。
  第二十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有关议案、质询案和召开有关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办事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本委员会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草拟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全年工作安排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