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同市级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开展立法、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口单位是: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市保密局、市妇联、市信访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征兵办。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内务司法方面地方立法的有关工作,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司委一般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由各对口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联系会,总结上年的工作情况,通报当年的工作计划,听取对口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互通工作情况,研究重大问题,增进理解和相互支持。
第五条 对口部门和单位向内司委提出的属于内司委工作方面的重要意见、建议,内司委按照工作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汇报,必要时,也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六条 内司委应当督促、帮助对口单位完成地方性法规的草拟工作和制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
第七条 对口单位提请内司委审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十天将书面汇报及参阅资料送交内司委办公室;对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题,应当同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
被审议议题的单位负责同志,要到会听取意见、答复询问;对内司委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组织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
第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司委开展的视察、调查活动,一般应于十天前将内容、范围及时间安排等通知对口单位。接到通知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备,保证调查、视察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对口单位要主动向内司委汇报属于内司委职权范围的有关工作。召开的重大会议,开展的大型调查、检查等活动,应当邀请内司委的人员参加;有关的立法计划、重要文件、情况反映、全年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应及时报送内司委。
第十条 各对口联系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内司委的工作,对内司委交办的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来自其他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内司委对有关单位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内司委的职权范围积极协调、支持有关对口单位的工作。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对口单位开展专项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制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