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
二、对提请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拟定执法检查计划,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围绕法制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六、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