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

365体育在线手机版网 日期: 11年05月30日

(2008年4月1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
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有关职权,开展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事、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议案、质询案、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事、外事、旅游方面的议案、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
  (三)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事、外事、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或检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议报告以及提供与议题有关的背景材料和参考资料。
  (五)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事、外事、旅游方面的地方立法、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
  (六)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七)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修改建议、意见报告。
  (九)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出访和外国议会代表团来访的相关工作。
  (十)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属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
  (十一)按照信访工作程序,认真受理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二)联系上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区(市)县人大对口部门;联系民族、宗教、侨务、台事、外事、旅游方面的市人大代表;
  (十三)联系市政府对口单位;
  (十四)承办上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为委员会研究、决定问题和拟提出的议案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及保障服务工作。
  (二)为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视察、专题研究等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三)起草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文稿,做好文件、资料的登记、传阅、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以及已决定事项的督办等工作。
  (五)承办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工作。
  (六)承办委员会领导交办的日常工作和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会议是委员会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举行。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联系委员会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内容:
  (一)提出、审议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建议。
  (二)通过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以及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对口单位关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审议并决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表决议案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方式或委员会会议认为合适的其它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后,应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人员列席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内容:
  (一)研究提出委员会工作计划(草案)。
  (二)研究提出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提出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和会期。
  (四)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处理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九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请假。
  第二十一条 在接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应就会议审议的议题认真做好审议准备。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
                                20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