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21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18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使会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应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于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为大会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时间,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和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如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将其草案及说明同时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区(市)县组成代表团;驻蓉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的工作。
各代表团可根据情况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应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或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罢免案的处理方式和场合;
(八)主持选举;
(九)公布决定、决议及其他表决结果;
(十)其他应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情况可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重要发言,秘书处应整理成简报印发代表,也可以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将发言摘要印发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代表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秘书处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可作为议案的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该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应当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要求;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提出制定、修改法规的主要内容或废止法规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代表团团长或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可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发表审议意见。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未列入该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由秘书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审议完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作其他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议案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提案人,并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前款所述议案中重大、复杂或者期间情况有变化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适当延长审议期限,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交由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有异议,要求重新办理的,应提出理由。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大会秘书处对各代表团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应综合整理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
提出报告的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向代表作说明的,应向代表说明。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就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当年计划草案、全市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向会议提出全市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当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全市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市财政当年预算收支表(草案)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同时进行审查。
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财经委员会进行综合研究后,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由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市财政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候选人由主席团或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三十六条主席团和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差额,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七条主席团或候选人的提名人均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候选人经主席团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与代表见面。
第三十八条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可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提出的罢免案,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或交由常务委员会调查。提交下一次大会审议决定或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向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选举、罢免或接受辞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已有规定外,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八条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本省或本市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提出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提出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席团。
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条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作书面说明。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
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第五十七条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二十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延长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延长五分钟。
第五十八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九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何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