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上海等城市考察非机动车管理情况的报告

365体育在线手机版网 日期: 13年08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加快推进《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2013年7月29日至8月4日,市人大内司委会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市公安局交管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合考察组,赴上海、昆明等城市学习考察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概况及主要经验做法
      (一)基本情况:截止2013年6月,上海市非机动车保有量为1429万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685万辆,其中,合格车辆约327万辆,占4774%,超标车辆约358万辆,占5226%;本市号牌车辆约149万辆,占2175%,外牌车辆约238万辆,占3468%,无牌车辆约298万辆,占4357%。
      (二)主要经验做法:一是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为有效控制电动自行车轻摩化趋势,把好源头登记关,2005年由上海市经信委牵头、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制定了本市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规范,对车身尺寸(如车身宽度、中轴宽度)等一些可控技术参数进行了限制,并且以该规范作为准入产品目录的评判标准。二是开展联合整治。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2012年2月6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对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对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了为期3个月专项执法行动,加大了对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假牌假证电动自行车,以及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行为。三是精细修订政府规章。针对现阶段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难点,上海市于2012年年初启动了对《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着力加强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依法严管。目前修订草案拟提交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年底之前有望出台。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1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一律不得在上海市销售和登记上牌。2强制执行部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功率等重要标准项目在该市强制执行,有效杜绝国家标准漏洞。3制定销售承诺。要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确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同时,明确了消费者应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4合理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并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5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规定》分别明确了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在生产、销售、通行、环保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6提高非机动车驾驶者违法成本。对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昆明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概况及主要经验做法
      (一)基本情况:截止2013年6月底,昆明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约为110万辆。该市于201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定》实施以前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共注册登记109万辆。《规定》实施以后,昆明市仅对符合国家标准且进入该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截止目前,该市共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13万辆。
      (二)主要经验做法:一是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规定》细化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同时,细化制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行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制,由市政府组织质监、工商、公安、环保、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组成“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政府规章确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机型号,由质监部门负责技术鉴定,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产品公告》的制定与定期发布,工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进行准入管理,交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与通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电池污染问题的处理。二是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该市对未经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市内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业务查询等便民服务。三是建立电动自行车定期报废制度。该市对《规定》实行以前群众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明确自购买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对达到报废年限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市内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四、对修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几点建议
      为确保修订后的“规定”更加符合市情,我们在认真学习借鉴上述城市在非机动车,特别是针对电动自行车方面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成都实际,研究提出了修订“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一是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正在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已经颁布实施的《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都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作为抓好源头管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并作出明确规定,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允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目录,对未进入目录的,不得销售、登记、通行。上述措施有效确保了群众购买到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办理登记手续的合格车辆,既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有效地规范了电动自行车市场。二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上海、昆明两地均对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环节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这对抓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其中,上海市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公安、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监、工商,由质监、工商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为此,我市应借鉴修订《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成功经验,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处置(废弃电池)环节,进一步明确细化质监、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综合施治,切实遏制超标生产、违法销售、无牌上路、电池污染等问题。三是妥善处置超标电动自行车。为从根本上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上海市拟向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放临时通行凭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昆明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满5年应当予以报废;属于报废车辆的不得上路行驶。此项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引导广大群众合理选择日后的出行方式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推进电动自行车保险制度。针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频发,驾驶人极易逃逸或无力赔偿,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弊端,建议推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保险,鼓励或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此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事故赔偿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此次考察学习,我们将充分吸取外地城市的先进经验,力争外地经验本土化,本地经验规范化,规范经验具体化,使我们修订后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